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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24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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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