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 › 第13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3條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 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依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辦理退休人員,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 金,其加發之標準,由考試院定之。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 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前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