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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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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3條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 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依
第六條
第四項第一款辦理退休人員,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 金,其加發之標準,由考試院定之。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 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前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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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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