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 › 第25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25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 慰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請領月撫慰金遺族,有死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前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AI 白話解釋
← 第24-1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