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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 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 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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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