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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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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