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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8條

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同意: 一、經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 二、各級公務人員協會職務。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經學校依法令同意借調至機關(構)服務,應返校義務授課之情形。 四、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六、其他經銓敘部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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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