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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五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領證職業:指有專屬管理法規,領有執照或證書始得執行業務,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職業。 二、法定工作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之上班時間。 (三)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構)指派延長辦公時數之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參加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三、報酬:指兼職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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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兼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三、依法令…第4條公務員兼職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向上級機…第5條公務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報請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第6條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或業務,以該法令就該公職或業務,規定得由機關(構)指派或遴聘(派)公務員…第7條公務員兼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不予同意:一、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第8條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同意:一、經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認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第9條公務員兼職經同意後,原同意機關(構)認其兼職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或就原申請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第10條公務員之兼職,因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兼職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服…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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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