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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 第3條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3條
本法
第十五條
用詞,定義如下: 一、領證職業:指有專屬管理法規,領有執照或證書始得執行業務,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職業。 二、法定工作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之上班時間。 (三)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構)指派延長辦公時數之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參加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三、報酬:指兼職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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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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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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