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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4條

公務員兼職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向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重新申請同意時,亦同。 公務員依法令之兼職,經權責機關(構)核發兼職人事派令,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核發兼職人事派令者,視為各該機關(構)已同意。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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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