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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7條

公務員兼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不予同意: 一、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二、有違反公正無私、行政中立之虞。 三、有不當動用行政資源之虞。 四、前一年度考績(成)為丙等。 五、有違反法律、命令規定。 六、其他對於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公務員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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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