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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5條

公務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報請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通知公務員依本辦法申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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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