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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6條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或業務,以該法令就該公職或業務,規定得由機關(構)指派或遴聘(派)公務員兼任,或得經上級機關(構)首長同意聘(派)任為政府機關(構)代表、專家或學者,或指派執行業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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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