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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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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61條
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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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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