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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10條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經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 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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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於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次日起三年內,其機器、設備…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其當年適用地區,除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所屬各鄉…
第3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指公司應設立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
第4條
公司投資於第二條所規定地區,並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就其投資計畫所購置符合前條規定之機器、設備及…
第5條
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擬具投資計畫購置機器、設備或建築物者,其始日之計算,以經濟部依第二條第四項公…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經濟部依第二條第四項公告適用地區當年七月一日起二年內…
第7條
投資計畫內容應敘明計畫目的、營業項目、符合第五條所規定購置或預定購置之機器、設備與建築物之規…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於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次日起三年內,其機器、設備…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公司,於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次日起二年內有僱用員工未達於第三條規定標準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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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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