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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經濟部依第二條第四項公告 適用地區當年七月一日起二年內,至遲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擬具 投資計畫,依下列規定,向設置機器、設備或建築物所在地之縣政府,申 請備案: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經經濟部商業司核准登記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 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及投資計畫;籌設中之分公司,應檢附董事會 議事錄影本及投資計畫。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或變更核准函影本及投資計畫;其在 上開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另檢附分公司設立或變更核准函影本。 公司投資計畫,應於縣政府函復同意其投資計畫備案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 ;其因情形特殊,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檢附原投資計畫 及備案函,並敘明理由,函請縣政府專案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請 財政部同意後,准依計畫實際所需期限完成。 符合前項規定之公司應於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 物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申請備案之縣政府申請核發「公司投資於資源貧 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證明)。 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 投資抵減證明及公司設立或變更核准函影本,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抵減所 得稅;其在所投資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另檢附公司設立或變更核准函影 本。 投資地區跨二縣以上者,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計畫之 備案及投資抵減證明。 第三項投資抵減證明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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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公司投資於第二條所規定地區,並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就其投資計畫所購置符合前條規定之機器、設備及…第5條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擬具投資計畫購置機器、設備或建築物者,其始日之計算,以經濟部依第二條第四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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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