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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公司,於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次日起二年內有僱 用員工未達於第三條規定標準之情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依該投資已 抵減之全部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 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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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