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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擬具投資計畫購置機器、設備或建築物者,其始日之計 算,以經濟部依第二條第四項公告適用地區當年七月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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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