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準備金國外委託經營之移轉管理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依所在國合法設立登記營業且合於經營移轉管理業務之機構。 三、歷史運作實績三年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信達「A-」等級,或經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