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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受託機構運用受託準備金買入有價證券屬記名證券者,以委託契約約定並以承保機關指定之名義登記。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者,應依承保機關與國內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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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