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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國內受託機構經營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金融商品業務,除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中央銀行許可外,其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依外匯管理有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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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