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25條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受託機構經營承保機關委託事項,以承保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本準備金保管機構。 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向承保機關指定之經紀商進行交易。 承保機關應與前項經紀商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4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