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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本準備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契約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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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