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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 第10條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為配合加速公款支付時限,各機關購置 (定製) 財物及營繕工程,應於事 前詳確訂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說、型式、貨樣及其他特別規定,以 為驗收之依據。至驗收所需時限,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審計程序,與分層 負責精神,及實際情形,嚴予規定並加強督導實施。 依前項規定日期驗收合格,並經監視及有關人員簽章後,應視同完成審計 程序,即按本辦法規定,於五日內完成付款手續。 前項規定於頒行時,應副知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作為實地抽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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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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