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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6條

為利考核,各部門辦理前項付款程序時,均應簽註其承辦與遞移時間。至 遞移時間之簽註,除付款憑單內已有收受及付訖日期規定外,其餘應本簡 便原則,由各機關自行酌情規定,切實辦理,以明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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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