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限規定,各級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其規定如左:
一、各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於核定付款憑證時,除隨時注意各承辦部門
之規定時限外,並應指派高級人員負責實施實地檢查,每月一次;各
主管機關主辦會計,對各該所屬機關應於每三個月派員實施抽查一次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 (行政院暨省 (市) 縣 (市) 地方政府主計處 (
室) 於每三個月亦應派員就各主管機關實施抽查一次) 。
二、前項檢 (抽) 查結果,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除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
並將檢查資料順序按月或按期裝訂成冊,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