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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 第11條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各機關購置 (定製) 財物及營繕工程之驗收,以及審 (複) 核應 (待) 付 款單據時,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者,其須由受款人補正者,應一 次通知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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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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