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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9條

出納部門執行付款後,應即日將傳票連同單據,加具現金結存日報退還主 計部門登帳,主計部門簽收時,應詳細檢查所退還之傳票單據是否齊全無 缺,及是否附有領款人之收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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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