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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3條

各機關接到應 (待) 付款單據後,對公款之支付,除天然災害者外,其時 限如左: 一、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天。 前項所稱天數,係指實際工作天,每天以八小時計算 (不包括例假日)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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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