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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10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制定會計制度,並以其 所產生之會計紀錄及相關營運資料為基礎。 前項所稱營運資料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主要供氣設備之容量、數量、使用量及配置。 二、其他天然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三、各種業務之數量。 四、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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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