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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裝置業務部門 及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負債及其他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 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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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