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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應分離至天然 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公用天然氣事業同時經營獨占與非獨占用戶者,其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 ,再行分離。 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之各項目,應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個 體會計之各項目相同,其金額則應與個體會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金額 調節相符。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需與其公用天然氣事業整體之 會計資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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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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