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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間之關 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業務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明細帳、 總分類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至各特定業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者,但無法透過公司明細 帳、總分類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至各特定業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盡可能以可直接或可間接歸屬之方式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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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