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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10條

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因已無教學意願、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延長服務條件或第二項規定學校自訂之延長服務條件、學校已無教學需要,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退休,並以學校中止其延長服務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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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