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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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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