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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11條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延長服務,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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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