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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5條

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每次延長服務期限由學校自訂。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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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