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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2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主管機關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學校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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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