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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小組,辦理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本機關長官交議考核事項。 前項成績考核屬第三條第三項應隨時辦理之另予成績考核者,得逕由前條之機關首長考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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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