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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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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