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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5條

校長之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評定其分數,並依前條規定,定其等次: 一、執行教育政策及法令之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領導教職員改進教學之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辦理行政事務之效果占百分之二十。 四、言行操守及對人處事之態度占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個案應列入考慮之項目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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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