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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19條

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或各單位主管辦理考核,有徇私舞弊情事者,依法予以懲處。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誤,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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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