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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1條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其學生學習評量,除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實驗計畫所定課程,並經評量及格者,學校應發給修畢原民實驗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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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