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 第6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6條

學校經指定或申請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提出實驗計畫,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對象及學生入學方式。 四、期間。 五、實驗事項及範圍。 六、課程教學及師資規劃。 七、學生學習評量內容及方式。 八、預期成效。 九、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十、終止實驗後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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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