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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 第6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6條
學校經指定或申請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提出實驗計畫,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對象及學生入學方式。 四、期間。 五、實驗事項及範圍。 六、課程教學及師資規劃。 七、學生學習評量內容及方式。 八、預期成效。 九、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十、終止實驗後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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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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