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 第4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4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得就整體教育創新、學校地緣位置或教育資源分布情形,指定所屬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 除前項指定外,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得向各該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原民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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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