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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2條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於實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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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