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 第15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5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之原民實驗教育,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有成果不佳或有違反本辦法、經核准之實驗計畫者,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核減招生人數。 五、終止實驗。 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有前項情形,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後,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對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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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