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 第13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第13條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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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