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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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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