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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0條

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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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