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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2條

本款所稱司法警察人員,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二百三十一條所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及其他依法視同(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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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