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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6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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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